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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凡在人力资源部办理了社保手续的教职工。直接来馆办理借书证。末办理或不具备社保条件的教职工,由所在部门开具证明并指定本校已办社保的教职工 1 人为担保人,直接来馆办理手续(含新来校的教职工)。学生凭入学注册名录以班级为单位办理借书证。
二、借书证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或冒借。 借用或冒用他人证件者,一经发现立即扣押该证,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。其中经证实为借用他人证件者,处于 5 元罚款;对冒用他人证件者,处于 50 元以上罚款。
三、借书证遗失,应立即到外借处挂失,否则发现冒借,仍由领证人负责。挂失 1 星期后,到外借处办理补证手续,并交纳补证费 10 元。如领到新证后找回旧证,应主动交回 1 本,发现 2 本同时使用,则停止其借阅权利 1 个月并处以 100 元罚款。
四、教职工离校,凭人力资源部离校单来馆办理退证手续;学生读者离校,凭教务处离校单办理退证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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